各相关单位:
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》(教职成厅函[2021]23号)文件规定,“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,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。”
依据此,我校所有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,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,必须按照《东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》(校发字[2021]156号)文件规定,履行备案手续,并纳入统一管理,且必须遵循“先报审、后办班”“不报审、不办班”及 “一班一报”的原则,确保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。
联 系 人: 李艳杰 王冬玲
联系电话: 85099908
办公地址: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(本部校区田家炳教育书院7楼710室)
东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
2021年11月24日
上一条:关于做好我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:校发字[2021]156号关于印发《东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